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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濟南大學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的規定

    2011年03月17日 00:00 在職教育辦公室 點擊:[]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其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我校碩士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均可按本規定,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我校已有畢業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科學學位),均可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

    第四條 報名及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二)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人,可在每年三月至六月學校規定時間內攜以下材料到相關培養學院報名并接受資格審查,由學院匯總后報校研究生處備案,并通過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進行注冊。

    1.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2.學士學位證書(原件與復印件);

    3.最后學歷證明(原件與復印件);

    4.經申請人所在單位簽字蓋章的《濟南大學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核簡況表》(一式兩份),所填內容真實準確;

    5.已發表或出版的與所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第一作者)、學術專著(獨立或主要參加者)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科研成果(獲獎證書前三位);

    6.本人近期、正面、同底版一寸彩照五張。

    (三)申請者所學外國語須與擬申請學位學科的全日制在校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以下簡稱“培養方案”)中規定語種相同。經審核通過者,按有關規定辦理課程學習注冊手續;當年不注冊者,所有報名手續作廢。

    第六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在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需對其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進行認定,認定包括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績、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和學位論文水平三個方面。

    (一)申請人應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績,其具體材料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提供。

    (二)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須通過學校組織的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1.學校組織的課程考試

    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進行考試,嚴格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分標準進行,其通過的課程成績予以認可。

    跨學科申請碩士學位人員還需加試并通過所申請學科相應的2門本科課程。

    2.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通過所申請學科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應修課程的考試,取得申請碩士學位規定的學分數,并通過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在基本達到規定的學分、開始撰寫學位論文前,應向其接受學院提出學位論文開題申請,并通過學位論文中期考核。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的開題和中期考核環節按照《濟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開題及中期檢查工作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接受學院應為申請人指定其擬申請學位學科的1名教授或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作為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

    申請人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后,必須在一年內提交學位論文,提交論文后的半年內完成學位論文答辯工作。

    1.學位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必須符合擬申請學位學科培養方案規定的基本要求。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學位論文撰寫參照《濟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撰寫規范》。

    2.學位論文評閱

    (1)同等學力人員學位論文的評閱人應聘請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評閱人不少于3人,其中1人為校外專家。論文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密封傳遞。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的2個月前,由學校學位辦公室送交論文評閱人。

    (2)論文評閱人應根據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要求。有一名評閱人認為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未達到碩士學位水平要求的,需補聘一名評閱人,認為達到碩士學位水平要求后方可進行答辯。如有兩名評閱人認為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未達到碩士學位水平要求時,不能組織答辯。

    3.論文答辯與學位申請

    (1)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工作的要求,均按《濟南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2)論文答辯未通過者,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3)凡本次申請無效者,其以往的申請材料(包括課程成績)全部無效。再次提出申請時,必須從資格審查開始。

    (4)申請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請學位的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凡在我校申請碩士學位的申請人,也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學科、專業提出學位申請。

    第七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符合我校關于授予碩士學位的有關規定,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濟南大學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八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不涉及學歷。

    第九條 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學位證書,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工作規定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工作規定由學校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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